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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招聘)调配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5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录(招聘)和调配工作,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主席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录(招聘)和调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综合管理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招聘)、调配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招聘)、调配工作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招聘、调配应严格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空编使用计划和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限额内进行。

第二章   人员考录(招聘)

第五条  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新考录(招聘)的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外,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公开考录(招聘)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设置与招聘岗位无关的要求和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开考录(招聘)的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招聘方案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核准。

第八条  教育系统下属学校招聘教师,由越城区教体局成立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有关的考务、考察、体检等具体事项,招聘方案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

第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一般采取考试的方式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事业单位引进下列人才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1)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其中,国外研究生其学历要求通过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且专业符合岗位要求。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且引进后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4)正高级人员或博士的配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公开考录(招聘)工作人员的学历要求大学专科以上。

第十二条  公开考录(招聘)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控制在35周岁以下。工勤技能岗位招聘中级技术等级以下人员的年龄可在3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的年龄可在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特殊紧缺人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公开考录(招聘)工作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第十四条  公务员和事业人员考录(招聘)报名和资格审查须在招聘信息公布7个工作日后进行,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公开报名和资格审查后,采取考试方式公开招聘的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招聘计划数的3倍,基础卫生服务机构报考人数不到3倍的,可以适当降低比例,其他单位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第十五条  公务员体检、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招考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对入围人选进行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办法由用人单位和其委托的体检机构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教师岗位可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办法执行,其他岗位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标准和办法执行。除国家按规定公布可以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岗位外,禁止安排乙肝项目检测。事业单位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招考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拟录用人员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三章   人员调配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遵循合理配置资源、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

第十八条  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同性质的单位间调动,也可以按照从机关到事业单位,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到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流向调入。教育、卫生系统调入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原则上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  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外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存在夫妻长期分居、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等实际困难,需要调入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须符合调动政策,并限于同类经费预算单位间调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调入越城区:

1.调入单位编制已满的;

2.调入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

3.调入人员学历层次不到本科的;

4.调入人员正在被查处或受处罚未到期的;

5.调入人员身体不健康的;

6.组织认为不宜调入的。

第二十条  在越城区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需要调出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的,由本人申请,单位与主管部门同意,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相关部门同意,且符合调动政策,可以办理调动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调出越城区:

1.新招考录用的务员试用期不满的,新招考录用或从区外调入的事业人员在我区工作不满三年的。

    2.科级领导干部及机关单位(部门)内设机构的中层干部、事业单位业务骨干,在同一职级任职不满两年的;

3.在业务性强的岗位,交流时尚没有合适人员顶岗,或正在从事的重要工作尚未完成的;

4.我区紧缺专业人才;

5.正在被调查处理,未定结论的;

6.组织认为目前不适宜交流的。

第二十一条  在越城区同一部门内同类经费预算单位间(教育、卫生系统)的人员流动,由主管部门核准办理,并报越城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人员调动办理程序

1.公务员的接收或调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填写好《公务员(参照公务员)转任审批表》并在相应栏目签署意见、盖上印章;事业单位接收或调出人员的,要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在《越城区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审批表》的相应栏目签署意见、盖章,并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区委组织部部务会议或区人力社保局局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在讨论研究前,应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国家公务员调动经研究决定后,组织人事部门应互报名单备案。

3.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局党组研究的决定或区委组织部的调令,办理调动手续。区外调入人员,应先发函调档。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力社保局审查。调入人员凭区人力社保局开具的介绍信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二十三条  不符合上述款项规定的调动人员但确系特殊紧缺人才或其它确有特殊原因的,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越城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考录(招聘)和调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有考录(招聘)和调配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