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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7-0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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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潘宝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218号,申请人主要要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178月份工资3500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提交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180822090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1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