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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公 告
发布时间:2018-07-05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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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邵千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198号,申请人主要要求确认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自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1624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604元、经济补偿金10812元以及补缴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的社会保险,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提交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18年08月17日0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1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