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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12     字号:【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

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科(人事科、人才科),各评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局领导意见,我们制定了《绍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库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和《绍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程(试行)》(附件二),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处

                          2016630

绍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库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组织建设,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评委会成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是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基础。

第三条 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须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须取得省人力社保厅的授权。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建的评委会都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设立相应的评委库。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由市人力社保局或由市人力社保局授权有关部门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库的设立

第五条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组建。高级评委库人数应不少于60人,中级评委库人数应不少于40人。

第六条 评委库一般由本市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市外专家参加。从严控制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入库。

第七条 组建评委库时,应充分体现行业及专业特点,综合考虑入库成员的年龄、专业、学历、性别、分布等因素,中青年委员一般须占三分之一以上。评审范围比较广的评委会,应考虑本系列各学科进行专业审议的需要,合理配备一定数量的各类专家。

第八条 高级评委库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高级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有正高级资格评审权的评委库,一般由正高级资格的专家组成。中级评委库,具有高级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条 获得自主评聘权单位的评委库,应有一定比例的外单位专家入库,其名单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备案。

第十条 不具备组建评委库条件的专业,可直接组建相应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评委库成员的遴选

第十一条 高、中级评委库的人选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组织推荐产生。被推荐者应填写《绍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成员登记表》(见附件),交单位签署意见,并经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或市直主管部门遴选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入库。

个人也可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自荐,但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入选评委库成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法制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称政策,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有较好专业基础、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自觉遵守评审纪律;

(五)身体健康。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省151人才培养人员、国家(省)千人计划专家,及其他经省、市党委、政府表彰的专业技术优秀人才优先进入评委库。

第十三条  评委库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委库名单不对外公布。

第四章 执行评委会及专业审议组的产生

第十四条 评委会每年按计划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工作由年度执行评委会及专业审议组(以下简称专业组)负责。

第十五条 在召开评审会议前3天内,由市人力社保局或其授权的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根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本次评审任务(如人数、专业情况)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业组成员。同时可抽取13人作为备用。

第十六条 同一专业组中,同一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人。获得自主评聘权的高校评委会,每一专业组应适当安排外单位专家。

专业组组长由市人力社保局或其授权的部门在已抽取的专业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七条 执行评委会在专业组基础上组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7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人数不少于13人。在执行评委会中,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1人。

执行评委会委员由以下3种方式产生:

(一)随机抽取的各专业组成员一般即为执行评委会委员,但同一单位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若专业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执行评委会的人数。

(三)不设专业组的执行评委会,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分别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主任委员一般由专家担任。

第十八条 遇有特殊情况,评委库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由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增补专家人选,但应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九条 专业组成员和执行评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从相应候补专家中递补。

第二十条 申报对象不得担任本年度专业组成员和评委会委员。有直系亲属参评的,评委库成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专业组审议工作结束以后应立即召开年度评审会议,若间隔时间过长,市人力社保局可调整评委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参加专业组审议和评委会评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抽取专业组成员及执行评委会委员的工作人员,对随机产生的名单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评委会委员任期至当年评审工作结束时止。每个入库专家一个年度内最多只能参加2次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评委库成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评委库成员平时应认真学习领会有关职称政策,自觉参加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专业组成员和执行评委会委员应服从评委会办公室的安排,准时参加评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专业组成员和执行评委会委员须自觉接受监督,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根据评审时间长短和工作量大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评审劳务费。

第二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专业组成员和执行评委会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的,应立即中止其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应如实向市人力社保局反馈考核情况,经查实有如下情形的,从评委库中除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随意迟到、早退甚至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不根据评审标准评判材料,敷衍了事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接受评审对象请托,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成员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绍兴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全市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各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市和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是评审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公众和评审对象的监督。

第二章  材料申报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将年度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文件在人力社保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提倡网上申报,推行评审流程信息化。

第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获得申报工作信息以后应及时传达到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相应评价条件的规定和布置文件的要求申报并提供所需真实材料。单位、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人力社保部门逐级进行材料审核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单位、主管部门要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一份申报材料均须认真审核,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审核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在本单位全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初审后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填写评审对象花名册(按单位性质事业和企业分别填写)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情况表。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当地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资格审查,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资格审查。区、县(市)的申报材料,须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结束后,人力社保部门应出具审查结论。发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发现在学历、社保、证书、业绩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认真进行核实。查实的弄虚作假材料不退还本人,留存评委会办公室,在年度结束时予以通报,按规定给予停报三年的处理。

第十四条 提交上一级评委会的申报材料一般须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

第十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中评委推荐通过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再提交各高评委。

第三章  评审会议准备

    第十六条 评审会议召开前两周,评委会办公室应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组建执行评委会的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含电子稿):

()评审工作方案;

()评审对象花名册;

()评审对象资格审查情况表。

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七条 为确保评审质量,必须设定投票通过率,具体比例由评委会办公室商人力社保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召开前3天,由人力社保部门随机抽取专业组成员和执行评委会委员。评委会办公室提前12天通知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不得擅自变动专家名单。涉及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严格履行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初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中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13人,高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17人。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一般由专家担任。

第四章  专家组审议和评审会议召开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实行封闭式管理,统一食宿,通讯工具集中保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人力社保部门派员到场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前应进行必要的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按照量化审议标准进行,量化审议标准由评委办公室依据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业比较多的评委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应组织专业组对参评材料进行审议,重点审议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填写审议表,由两名以上的专业组成员签名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召开评审会议时,由各专业组向执行评委会介绍每位申报人员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可提出倾向性意见供执行评委会参考。

第二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在听取专业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后,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议、表决按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进行。

第二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当场计票。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当场宣布。

第二十九条  投票结果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存档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

第五章  公示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应将评审结果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市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公示。

第三十二条 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单位、学历、职务、工作年限、申报专业,公示时间不少于5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间有反映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人力社保部门报送评审工作总结和有关数据,内容包括:评审工作情况,申报人数,参评人数,通过人数,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三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将名单送同意组建该评委会的人力社保部门(或会同其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属推荐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出具公函报送上一级评委会。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第三十七条 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制作,交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发放。

第三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相关情况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随意迟到、早退、缺席;

(二)不准擅自篡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

(三)不准在审核材料和表决时打人情分,投关系票;

(四)不准接受申报对象的请托;

(五)不准泄露评审专家的身份信息和其它不宜泄露的评审情况;

(六)有直系亲属参评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四十条 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应从评委库中除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  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违反本规程操作的,人力社保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中止评审会议召开,或宣布评审结果作废,待整改工作完成以后再重新组建评委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前有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的前置环节,如答辩、考试、推荐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1671日起实施。